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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輔導問答

日期: 2021-06-11 16:00:38
來源: 鄖西縣人民政府

 

1. 問:《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出臺有關文件明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具體舉措和重點任務。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量,取得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在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同時,有必要著力解決行政機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不足、手段不夠等問題,提升行政處置效能,以推動關口前移、源頭防控。出臺《條例》,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2. 問:《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決策部署,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制度設計上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中的作用,通過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宣傳教育、行業自律、舉報獎勵等各項制度,扎實做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互聯網管理、廣告管理、資金異常流動監測等工作,強化和完善防范措施,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是堅持齊抓共管、群防群治。針對非法集資形式繁多、跨界涉眾等特征,《條例》延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堅持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同時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落實監管職責;規定特定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基層自治組織的職責義務,發揮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切實形成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短板?!稐l例》針對地方政府處置非法集資法律依據不足、手段措施不夠等問題,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制,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職權和相應處置手段,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防范和配合處置的職責。

3. 問:《條例》的適用范圍是怎樣規定的?

答:《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非法集資的防范以及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處置,適用本條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處置,按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等辦理。

4. 問:《條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資的?

答:《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同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 問:《條例》規定的非法集資構成“三要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要件”有什么區別?

答:《司法解釋》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要件”包括非法性,即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公開性,即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利誘性,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社會性,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與之相比,《條例》減少了“公開性”要件,主要考慮是:非法集資是個通稱概念,“三要件”是非法集資的共性特征。不同性質的非法集資具有不同的特征。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要件”與非法集資的“三要件”并不矛盾。且行政處置側重于前端治理,認定要件相對更寬,有利于關口前移,及早發現、認定和處置。因此,《條例》將公開宣傳吸收資金信息作為啟動調查認定非法集資行為的情形之一(第十九條第四款),不作為認定要件。

6. 問:怎樣理解定義條款中“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

答: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一行兩會一局”,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包括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皣医鹑诠芾硪幎ā币话銘竾医鹑诠芾矸煞ㄒ?。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并參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中國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7. 問:怎樣理解定義條款中的“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

答:非法集資人許諾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 ,是非法集資區別于其他吸收資金行為的重要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吸收資金的行為都是非法集資。例如,商業活動中收取押金、發放儲值卡等預收資金的行為,如果其目的主要是用于商業促銷、刺激消費,未承諾投資回報,則不構成“利誘性”要件。

8. 問:怎樣理解定義條款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答:“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稐l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保持一致?!端痉ń忉尅芬幎?,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進一步明確,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在對《條例》定義中的“不特定對象”理解時可參考以上規定。

9. 問:《條例》確定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是什么?

答:《條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決策部署,明確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一是堅持防范為主。加強監測預警,各方按職責扎實做好商事主體登記、互聯網及廣告管理、資金監測等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并切斷傳播渠道。全方位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自覺抵制非法集資,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的發生。

二是堅持打早打小。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職責和相應措施手段,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防范和配合處置的職責,力爭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三是堅持綜合治理。針對非法集資涉及面廣、涉眾性強的特點,在堅持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的同時,進一步明確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落實部門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特定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義務,發揮基層自治組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切實形成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理格局。

四是堅持穩妥處置。明確非法集資的調查處置職責以及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的管轄原則,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調查處置手段,對各類風險分別采取不同措施。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出規定,最大程度減少集資參與人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0. 問:《條例》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制。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同時《條例》賦予了其相應的調查處置權力和手段。三是非法集資涉及諸多行業領域,要求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履行防范和配合處置職責。四是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此外,《條例》還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專門強調,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條例》規定的上述工作機制是對相關政策的延續,以及多年工作實踐的總結。2007年,《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4號)規定,建立由原銀監會牽頭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舉、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要求,省級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關工作。2015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進一步明確,省級人民政府是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防控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作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管。中央層面,充分發揮部際聯席會議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加強頂層推動,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增強工作合力。

11. 問:怎樣理解和把握《條例》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部門”?

答: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多個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稐l例》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為處非工作機制有效運轉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在監測預警、調查認定、監督資金清退、行政處罰等工作中都承擔著重要職責,其作用發揮的程度,直接關系《條例》貫徹落實效果。

《條例》未直接指定“牽頭部門”,主要考慮是各地,尤其是縣、區一級處非機制的承接部門不盡相同。為做好工作銜接,各地應充分考慮工作實際,本著保障依法有效開展行政處置的原則,明確處非牽頭部門。

12. 問:怎樣理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答:鄉鎮人民政府位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第一線,承擔著宣傳教育、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和報告等工作職責,需保證工作力量。同時考慮到基層實際,《條例》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對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構,《條例》未作明確規定。為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開展,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街道辦事處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

13. 問: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別有哪些?

答:《條例》明確規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防范和配合處置工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有針對性地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對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做好風險早期化解。同時應積極配合牽頭部門做好本行業、領域的非法集資行政處置工作。

14. 問:《條例》為什么要明確規定保障相關經費?

答:監測預警、舉報獎勵、宣傳教育、案件處置等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開展,都需要穩定的經費作為保障。對非法集資風險在苗頭時期及時開展處置化解,防止拖大拖炸,能夠有效降低處置成本,也能避免給群眾造成更大損失。因此,要算好這筆經濟賬,特別是在當前非法集資形勢嚴峻的時期,拿出一部分經費保障行政處置工作,能夠挽回更大損失,經濟效益大,社會效益更明顯。

15. 問:《條例》為什么強調要建立監測預警機制和完備的監測預警體系?

答:早發現、早預警、早防控是實現非法集資打早打小的重要基礎。非法集資從線下向線上轉移,從城市向農村蔓延,隱蔽性更強,發現難度更大,亟需建立健全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近年來,各地各部門依托信息化技術、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力量,不斷提升監測預警能力。國家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已上線運行,絕大部分省份已采用技術手段開展大數據監測預警;線下群防群治深入推進,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也取得積極成效。已連續多年開展全國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專項行動,及時發現并處置了一批苗頭性風險。

在此基礎上,《條例》對構建監測預警體系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強大數據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非法集資的監測預警。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推動建設國家監測預警平臺,促進地方、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二是做好風險排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的風險排查和監測預警。三是充分發揮基層力量作用?!稐l例》明確要求各地要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發揮網格化管理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要求各地、各部門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第一時間發現風險。四是抓住重點環節,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

16. 問:怎樣理解《條例》關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的規定?

答:把好入口關是防范非法集資風險的關鍵。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列舉了企業在登記注冊方面原則上不得使用的字樣,對使用者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稐l例》借鑒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及各地處非工作經驗,明確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于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由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對現有的包含以上相關字樣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各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建立會商機制,督促企業、個體工商戶盡快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17. 問:《條例》在涉嫌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因素。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作了針對性規定: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稐l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二是明確監管職責?!稐l例》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職責,以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其中,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會同電信主管部門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可參考《網絡安全法》有關規定)。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稐l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18. 問:怎樣發揮金融機構在防范非法集資中的前哨作用?

答:《條例》明確金融機構防范非法集資是法定義務,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宣傳教育和資金異動監測。其中,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監測和線索報告是金融機構“站崗放哨”的核心,各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將防范非法集資納入其內控合規、案件防控、金融知識普及等重要內容,并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并及時報告。

19. 問:如何認識《條例》關于鼓勵舉報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定?

答: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的目的就是發動群眾力量防范非法集資,打一場人民戰爭,實現群防群治?!稐l例》明確要求處非牽頭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設置多種方式接受群眾舉報,同時也規定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所在區域有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有向相關部門報告的義務。這體現了宣傳防范“三貼近”(貼近基層、貼近群眾、貼近生活),具體工作中也可以與網格治理結合起來。各地在具體制度設計上還可以進一步改進和創新,加大獎勵力度,降低獎勵門檻,簡化獎勵流程,更加符合工作實際,更好地發揮舉報獎勵作用。

20. 《條例》對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有什么要求?

答: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防范意識和能力,是防范非法集資的治本之策?!稐l例》強調防范為主,對開展宣傳教育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推動全國范圍內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二是形成常態化宣傳格局。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者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非法集資的違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現形式等,開展常態化宣傳。三是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宣傳合力?!稐l例》在宣傳主體方面,明確各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多方宣傳責任。四是強化媒體社會責任,要求其積極開展公益宣傳,并依法對非法集資進行輿論監督。

21. 《條例》關于“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警示約談”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領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的,有權對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警示約談,責令整改。此條規定是早期糾正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早化小,真正把風險化解在苗頭時期。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警示約談、責令整改是一種防范措施,一旦發現非法集資風險,無需經調查認定即可以采取。另一方面,警示約談既可以由牽頭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聯合開展,也可以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或者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單獨開展。

22. 問:如何理解《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幾種調查認定情形?

答:《條例》第十九條中提到的應當調查認定的情形,列舉了當前非法集資的高發領域和常見手法,主要目的是指導各地及時開展行政調查。對所調查行為的認定,還需結合非法集資的“三性”(非法性、利誘性和社會性)進行判斷,只有同時符合“三性”構成要件的才能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

23. 問:《條例》關于跨區域非法集資行為的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答:《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跨行政區域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由其登記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非法集資人為個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認定。

主要考慮是:行政處置主要針對苗頭風險打早打小,由登記地管轄更易操作。同時,以登記地處置為主有利于引導各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提高風險識別和預判意識,督促登記地地方政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從源頭上減少非法集資風險。需要把握的是:一方面,可參照《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另一方面,行政處置的管轄權規定有別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牽頭地的確定仍應按照刑事法律相關規定執行。

24. 問:《條例》關于非法集資“行刑銜接”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稐l例》旨在加強前端治理,對非法集資早防范、早監測、早預警、早打擊,把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既能節約司法資源,又能提高處置效率。但是強調前端行政處置,并非削弱后端打擊。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存量風險規模大,增量風險快速積累,刑事打擊不能弱化。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調查認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必經程序。這與高法院《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法〔2011〕262號)和公通字〔2014〕16號文相關規定是一致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線索移送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25.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行政調查、處置措施?

答:為及時有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明確賦予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調查、處置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相關手段措施。具體包括:在調查認定階段,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權進入涉嫌非法集資的場所調查取證,詢問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資料并依法予以封存,依法查詢有關賬戶,要求暫停集資行為,通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暫停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單位辦理設立、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等;在處置階段,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有權查封有關經營場所,查封、扣押有關資產,責令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集資資金,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限制有關人員出境等。采取上述措施,旨在防止非法集資人揮霍、轉移資產或者逃離出境,為處置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26. 問:如何理解“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

答:《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條規定,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查詢個人儲蓄存款以及凍結、劃扣措施只能由法律作出規定;《條例》作為行政法規,依法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指的是個人賬戶以外的其他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且按照要求,查詢涉嫌非法集資的有關賬戶,必須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27. 問:《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關于限制出境的規定中對作出決定的主體有什么具體要求?“按照規定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的“按照規定”具體是指什么規定?

答: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中國公民不準出境的情形?!稐l例》據此賦予了處非牽頭部門對相關人員限制出境的權力。同時考慮到采取限制非法集資涉案人員出境的措施應當慎重,因此規定采取相關措施需經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決定。各省(區、市)出入境管理部門對限制出境的程序都有相應規定,省級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要與本級出入境管理部門溝通對接,完善相關制度措施。

28. 問:《條例》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堅持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明確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稐l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從立法精神理解,集資參與人從非法集資中獲得過收益的,在資金清退時應予扣除?!稐l例》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以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為盡可能多地向集資參與人清退資金,《條例》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獲利主體,不限于非法集資協助人,也包括在非法集資活動中獲得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的其他人?!稐l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為兜底條款,還規定了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都是清退集資資金的來源。

刑事案件追贓挽損、資金清退不適用于本條款,仍按刑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29. 問:如何理解《條例》規定的參與非法集資損失自擔?

答:“集資參與人損失自擔”是多年來處非工作一直遵循的原則,也是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一直使用的表述?!斗欠ń鹑跈C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247號,以下簡稱《兩非取締辦法》)明確,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為體現政策的一致性,《條例》沿用了上述規定。

《條例》“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的規定,本意是指在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清退資金后,仍有損失的,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政府不兜底、不剛兌?!稐l例》對最大限度挽回集資參與人損失作了一系列規定,此條作為宣示性條款,主要目的是警示、教育參與非法集資的危害后果。

30. 問:怎樣理解“集資參與人”的表述?

答:“集資參與人”系沿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表述?!秲煞侨【嗈k法》采用“參與者”的表述,公通字〔2014〕16號文中也規定,“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以折抵本金?!薄安榉?、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奔Y參與人是一個相對中性的概念,對這類群體僅作客觀描述,以區別于從事違法活動的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

31. 問:《條例》在明確法律責任、加大懲處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法律責任部分共有八條,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相關主體必罰、重罰嚴處,形成有力震懾,體現了任何人不能從非法集資中獲利,任何一方都不能懈怠、瀆職。一是在懲處對象方面,除非法集資單位和個人外,還對非法集資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非法集資協助人進行處罰。同時,對未履行非法集資防范義務的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予以處罰。二是在處罰種類和處罰力度方面,按照處罰力度與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則,給予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處罰。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非法集資人是以集資金額作為基數處罰,即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集資協助人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等。2020年剛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取消了罰金刑上限,二者在立法思路上都體現了“重罰”的理念。

32. 問:如何理解各地可以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答:《條例》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主要考慮是各地要依據《條例》開展執法,還需對一些內容進行細化。各地非法集資形勢特點、處非工作機制及相關工作基礎不同,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實施細則。同時,由于政府規章立法程序復雜、周期較長,難以滿足《條例》施行時效,各地對實施細則的制定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走:本著急用先行原則,先以省政府或省處非領導小組名義下發文件,對牽頭部門、任務分工、執法權責等關鍵問題予以明確,確保各市縣、各部門有章可循;一段時間后,再綜合執法實踐,固化完善相關規定,以政府規章形式正式出臺實施細則。

33. 問:為何要廢止《兩非取締辦法》?

答:隨著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目前《兩非取締辦法》關于非法金融活動處置的部分內容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稐l例》又對處置非法集資機制等作了相應規定,對于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條例》明確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范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稐l例》作出上述規定后,《兩非取締辦法》內容已被有關法律法規涵蓋,因此,《條例》施行時,《兩非取締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鄖西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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