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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承接、取消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

索引號
0MB112703/2021-03241
文件類型
通知
發文單位
鄖西縣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
西政發〔2020〕20號
發布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15:34:43
效力狀態
有效

 


各鄉鎮(場、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縣政府部門: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銜接落實好國務院、省、市政府近期取消、下放和調整的行政許可等事項,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國發〔202013)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鄂政發〔2020〕10)、《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十政發〔202020號)精神,現將我縣縣級承接、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有關情況通知如下:

一、我縣縣級行政審批事項取消8,并承接級行政審批事項16(詳見附件1、附件2)

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行政許可承接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等方式,確保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鄖西縣人民政府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20年版)

2.鄖西縣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20年版)

20201228日    


附件1

鄖西縣人民政府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20年版)

序號

事項名稱

依 ???????據

承接后審批部門

備注

1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含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行政審批

承接

2

執業藥師注冊:

1.執業藥師首次注冊;

2.執業藥師變更注冊;

3.執業藥師再次注冊;

4.執業藥師注銷注冊。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行政審批

承接

3

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象、登記管理對象)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市生態環境局鄖西分局

承接

4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110千瓦以下貨船營運檢驗;12人以下客船營運檢驗)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5

船舶安全檢驗證書核發(20米以下,主機功率36.7千瓦以下干貨船;30米以下非機動船建造檢驗)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6

港口經營許可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7

船舶登記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8

通航水域岸線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動許可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9

殘疾人證辦理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縣殘聯

承接

10

印刷業經營許可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新聞出版

承接

11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審批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文旅

承接

12

涉路施工許可(縣道)

1.因修建鐵路、機場、供電、水利、通信等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縣道);

2.在公路用地范圍及公路建筑控制區設置非公路標志(縣道);

3.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許可(縣道);

4.在公路增設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許可(縣道);

5.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許可(縣道);

6.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縣道);

7.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縣道);

8.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許可(縣道);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林木許可(縣道)。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13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1.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從事省內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個人從事省際、省內普通貨物運輸);

2.船舶營運證核發(企業從事省內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個人從事省際、省內普通貨物運輸);

3.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跨省跨市州)。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14

船員適任證書核發:

1.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2.船員適任證書核發(二、三類);

3.船員特殊培訓證核發。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15

船舶登記(船舶國籍證書簽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簽發)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16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證:

1.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申報人員資格認可;

2.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交通局

承接

附件2

鄖西縣人民政府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020年版)

序號

事項名稱

依 ?據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備注

1

船員服務簿簽發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十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h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優化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廚師、服務員等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納入船員適任證書核發申請人員范圍,并優化服務,方便船員辦事;2.新的《船員服務簿》作為船員個人持有的法定文書,主要承載船員檔案功能,記錄船員履職情況。

取消

2

道路貨物運輸站()經營許可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縣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據道路貨物運輸站()相關標準,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站()及入駐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2.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站()相關標準,推動站()建設運營標準化;3.加強信用監管,建立健全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誠信考核制度。

取消

3

名稱預先核準(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改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自主申報名稱,級審批部門在企業注冊登記時核準名稱,簡化優化工商登記程序,實行“一次性告知,提高企業登記辦理效率,保障企業自主選擇名稱??h級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向社會公開企業名稱庫、引導企業自行擬定符合規則要求的名稱;2.建立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完善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機制,加強對企業名稱使用的監督管理。

取消

4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縣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1.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辦理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審批(含設立、變更、注銷)的信息在作出審批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推送至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據此將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納入監管范圍,依法實施監管;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方式,加強對典當行的治安管理,及時化解風險隱患,發現違法犯罪活動要依法查處。

取消

5

鄉村獸醫登記許可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改為備案??h級農業農村(獸醫)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1.建立健全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備案制度,對不按要求備案的要依法設定并追究法律責任,向社會公開備案情況,方便查詢、就醫,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3.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等措施。

取消

6

部分醫療機構(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發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縣級衛生健康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1.完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式,對社會辦醫療機構實行指導性規劃,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醫療機構的服務,同時注意防止以服務之名行審批之實;2.嚴格實施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將審批結果向社會公開;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醫患糾紛和醫療事故,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4.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如實記錄違法失信行為,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對嚴重違法的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取消

7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審批

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由縣級人社部門制定措施,加強監管。

取消

8

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調整和承接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政發〔2020〕20)

取消審批后,中國人民銀行鄖西支行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監管:1.壓實商業銀行賬戶管理主體責任,督促商業銀行在線核驗企業登記注冊、相關人員、納稅等信息,并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及時、全面、準確推送企業銀行賬戶信息;2.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加大對商業銀行的執法檢查力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結果,發現相關企業和個人買賣企業銀行賬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實施禁止新開戶、暫停非柜面業務等懲戒措施,提高違法成本;3.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探索運用高科技手段,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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